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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厨房明火加工区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根据上述建规第5条,商业服务网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厨房明火加工区是否强制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是现实很多餐饮连锁店明火加工区并没有完全与就餐区采用防火墙隔离,加工区与就餐区就隔着敞开的菜品售卖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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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回答

周家斌 25-09-27

上述的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厨房区域不能使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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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唐12321 25-09-28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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